2006年8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低护栏是坠楼案的“真凶”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申屠清儿

  ■维权原因:王女士在酒吧消费时被从二楼坠落的钱某压伤,她要求酒吧立即赔偿医疗费暂定金额20万元,并由酒吧老板负连带责任。
  ■维权经过:钱某被追加为第三被告。
  ■维权结果:昨天,法院一审判决酒吧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计12万余元,酒吧老板承担清偿责任。
    
  意外事故:在酒吧不幸被坠楼者压伤
  今年3月12日晚上9时许,余杭的王女士和4个朋友进入了余杭一音乐酒吧。她们选择了一楼的7号桌落座,上方正是二楼的护栏,靠近护栏的是41号桌。当晚11时30分许,钱某夫妇和两个朋友也进入了音乐酒吧,在酒吧服务员的引领下,他们上了二楼,选定41号桌就座。
  就在钱某4人准备点酒的时候,钱某看见酒吧一楼有个熟面孔,就在他靠着二楼护栏面向一楼的熟人弯腰打招呼时,突然身体失衡,整个人翻出了护栏,从2米多高的二楼坠下。钱某不偏不倚正好压在了7号桌旁的王女士身上,王女士当即昏迷不醒。
  31岁的王女士当即被送进了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次日,又被转送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确诊为“胸11、12椎压缩性骨折伴胸11向后滑移”,在该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5.5万余元。3月31日,王女士进入省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到6月26日止,在该院花去医疗费6.6万余元。
  昨天王女士没有到法院听宣判,其家人告诉记者,她现在仍然在医院治疗,根本无法来法院。
  意外事故发生后,音乐酒吧先后3次共支付4.5万元用于王女士的治疗。

  赔偿争议:坠楼者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身高1.75米左右的钱某从二楼坠落后严重压伤了王女士,较之王女士,他则比较幸运。昨天到法庭的钱某说,他的腰部受了伤。
  意外事件发生后,钱某不可避免地卷进了该案。3月24日,王女士委托律师向余杭法院起诉酒吧及酒吧老板黄某,要求酒吧立即赔偿医疗费暂定金额20万元,并由酒吧老板黄某负连带赔付责任。法院受理后,经黄某要求,钱某被追加为第三被告。
  5月9日、7月3日,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而钱某是否应该对王女士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成了本案的一个焦点。酒吧和黄某均认为,钱某坠楼是造成王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钱某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吧仅应负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作为第二被告的黄某则提出,自己不应该成为被告。
  钱某则更觉冤枉。他认为自己本身也是受害人,酒吧设施不安全,且未尽到管理责任才致坠楼事件的发生,他并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成为被告。

  法院判决:因为护栏不合格所以酒吧负全责
  钱某为何会坠楼?他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排除了钱某借坠楼故意伤害王女士的可能性。法院审理后发现,该音乐酒吧二楼的护栏净高度不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所规定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厘米的底限标准,该起坠楼事件的罪魁祸首便是这不合标准的护栏。目前,该酒吧已转让给他人,并且重新进行了装修。
      此外,酒吧亦不能有效证明钱某存在超过合理限度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要求钱某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应对王女士受伤负责的是酒吧。
  法院在判决书中说,该音乐酒吧作为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者,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依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与其经营服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是其法定义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规定“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音乐酒吧未能就其经营场所的设计、建造的合法性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预见该设施存在着潜在的危险而放任其存在,主观存在过错。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余杭法院认为酒吧应该对王女士的伤负全部赔偿责任,而个人投资该酒吧的黄某应在酒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音乐酒吧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计12万余元,黄某承担清偿责任。在宣判结束后,原告和第三被告均表示服判,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到法院听宣判。
  宣判后,对一审结果非常满意的原告律师告诉记者,等王女士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他们将继续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补助以及后期治疗等其他费用。而钱某也向记者表示,他将起诉酒吧。